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化学工程学院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的水平,推进实验室中心的改革和建设,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验室工作“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要求,整合现有学院公共实验室资源,以学校实验室管理办法为指导,引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特制定本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验中心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目标
第三条建立省内先进的科研与实验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体制。为学院科研与实验教学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学院教学、科研水平跨越发展。
第三章职 责
第四条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率。
第五条参与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负责实验准备,协助专任教师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承担本学院参与实验本科生约5%实验报告的批改,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开展新型教学实验装备的研制、设置开放式实验课程,开展学术研讨、学术交流等。根据学科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及时开展或协助专业教师对实验教学内容进行研究与更新。
第七条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实验室等公共实验室资源的调配与管理。
第八条在学院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备的论证、购置、安装及培训工作。
第九条负责实验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负责组织全院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工作。
第十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学院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实验中心在学院主管实验室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实验室主任1名。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根据专业培养方向、仪器功能,可设若干实验室、功能室。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中心主任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由学院提名、聘任。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主任职资格:
1.专职实验员。
2.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工作,负责与教学系(中心)协调,高质量完成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做好科研大型共用设备仪器的服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2.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经费预算。
4.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5.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9.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学院会同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主任有权对中心内部人员、物资、设备等进行调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按照《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岗位绩效考核评价及分配方案》对实验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中心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专任教师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进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中心对实验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负责,负责教学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申报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中心主任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实验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起草、修订并完善《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九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验中心实验员的科研绩效计算方法与专任教师岗位科研绩效点计算方法一致,超出院标部分,按专任教师每个绩效点的50%单列计算绩效工资。
第三十五条实验中心实验员的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等采用评价表打分的办法进行,占实验中心绩效工资总额的60%~80%。
项目
| 实验教学
| 实验室、药品安全
| 固定资产、仪器管理
| 服务
|
占比
| 50%
| 10%
| 20%
| 20%
|
第三十五条大型仪器维护,从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过渡,2014~2015年度,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大型仪器室;2016年后,采用收费考核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率。占实验中心绩效工资总额的20%~40%。
第三十六条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设立一定的奖励性绩效,具体项目和办法按年度下达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综合办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学院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