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稿)
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是一个面向全院师生使用的公共实验平台,在优先保证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使用的基础上,实行预约开放管理。为了规范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特制定下列管理办法:
1.需要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计划外实验工作的人员,须填写《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经实验中心批准后,按使用时间和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实验室。
2.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及仪器设备(申请使用的设备)使用规程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使用实验室。凡是未能取得所进入的实验室内设备的使用资格的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使用该种仪器,一经发现,取消实验室使用资格。
3.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仪器使用的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搬动和拆卸仪器的部件,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故障者,由使用者承担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若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仪器电源,通知实验室或该仪器的管理人员,同时将故障现象填写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由使用者协助设备管理人员完成设备故障排除或办理维修相关手续。私自使用设备造成的设备故障,或不按规程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由使用者负责维修并支付维修经费。严禁自行拆卸和随意调校仪器,违反规定者,取消实验室的使用资格。
4.仪器使用者要爱护仪器设备,实验结束后要将仪器及台面的用品清理干净。仪器使用后,必须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如发现不填写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第三次取消使用实验室。
5.需要公共实验室临时存放物品(指仪器、器材、药品)的实验人员,要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登记存放的物品名称和存放的时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不适宜存放的物品。
6.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使用实验室期间,为实验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所有规章制度,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或学院)提出,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发布修改文件后,方可按新规定执行。
7.实验人员未经中心批准,不得携带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携带其它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包括食物)进入实验室,不得进行超出申请内容以外的其它实验工作。不得私自持有、配制实验室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取消使用资格,并报请学院作出严肃处理。
8.实验人员要保持实验室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丢弃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废物。
附件:
1、化工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docx(点击下载)
2、化工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使用申请表(填写示例).docx(点击下载)
化工学院实验中心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