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8月26日
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切实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维护仪器设备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盘活存量资产、绩优调控增量,满足学校不断改革、发展的需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云教财〔2013〕4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规定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类(本办法简称“仪器设备资产”),且属于学校非经营性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
(一)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需要购置的,具有专业性能和用途的仪器设备。
(二)通用设备是指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如办公用设备(办公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等)、交通工具(汽车、电瓶车、电单车等)等。
(三)家具、用具、装具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类家具(如桌、椅、床、柜等)、用具(如测量工具、通信工具等)和装具(如工作服、被褥等)。
第三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其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及其以上的,纳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管理。
(二)批量购入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价值标准,但批量价值达到5万元及其以上的也要批量登记,纳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管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低值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及其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纳入仪器设备低值资产建账管理。
(二)批量购入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价值标准,但批量价值达到1万元及其以上的也要批量登记,计入仪器设备低值资产建账管理。
(三)达不到以上价值标准、不纳入仪器设备低值资产建账管理的其它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相关辅助电子台账,记录领用、借用及耗用完结核销等情况。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资产实行二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绩效评价”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仪器设备资产的具体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实物验收、建账审核和使用调剂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建立、细化分类管理。
(三)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和资产处置管理。
(四)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相关信息采集、统计和编制信息报表。
(五)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绩效评价,为激活存量仪器设备资产、绩优调控增量资产,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执行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本部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职责落到实处。
(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明确一位部门领导担任资产管理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立规范的校内仪器设备资产建账账户名称;配备资产管理员,明确并履行资产管理员职责,强化部门内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本部门仪器设备资产从建账、使用至报废处置全过程的跟踪备案管理,准确、及时报送实物变动、使用信息,确保本部门仪器设备资产账物相符、实物安全与完整。
(三)负责制定本部门仪器设备资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提高使用绩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配合实验室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盘点。
(五)承担本部门仪器设备资产的信息采集、统计和确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 仪器设备资产建账管理
第八条新购置仪器设备必须验收合格,才能在实验室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资产建账手续。特种设备验收前,供货方必须协助使用部门到国家相关质监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仪器设备资产建账,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申报。资产管理员对建账所需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产建账手续。资产管理员与其确认的设备保管人共同承担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仪器设备资产建账计价
(一)实验室管理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资产建账审核。
(二)自制或试制的仪器设备,按《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实施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04〕112号)或科研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计价建账。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学校的仪器设备,按所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建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可根据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计价建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盘盈的仪器设备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估价建账。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资产标签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后,必须粘贴仪器设备资产标签。仪器设备资产标签是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料,是仪器设备精细化管理基础标识性信息。为切实做好“设备标签”粘贴工作,依据购置方式和仪器设备使用期不同,对“设备标签”粘贴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确保“设备标签”粘贴工作落实到位。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加强仪器设备标签跟踪管理工作,确保部门仪器设备资产标签标识明晰、准确、完整。实验室管理处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督促,并对仪器设备条码标签粘贴、账物相符率等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章 仪器设备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资产使用管理,遵循“集中专管、开发共享,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资产价值账务核算管理,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资产实物账务核算与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专人专业维护、确保实物安全完整及信息跟踪记录自查等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资产合理调配。
(一)校内调配须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申请,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才能进行调配变更;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可进行调动和变更。
(二)校外调拨、投资、出租、出借等相关情况变更,须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提请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权属变更、调配处置等。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受理主要用于本科教学的仪器设备维修申请,维修按《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04〕1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核对,由财务处提供的增减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再次核对全年增减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总账,明确账账相符或差异情况。确保仪器设备资产实物账和价值账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对外有偿服务,按照《昆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3〕140号)和《昆明理工大学教育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昆理工大校字〔2014〕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必须由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其名下的仪器设备实物、账与管理职责已完整移交,所在部门才能为其办理相关岗位变动手续。未经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就为其办理岗位变动手续、造成仪器设备资产损失、流失的,其部门领导、办理手续人员和设备保管人均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管理员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必须由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实物、账与管理职责已完整移交,所在部门才能为其办理相关岗位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领用和归还制度,做到“领用有登记,借出有借条,归还有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转换、隐匿国有资产或长期放置于个人手中,要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确保仪器设备资产安全完整。对于特种设备,需坚持按国家有关要求,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要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自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作为部门资产管理的常态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折旧》(云教财〔2014〕1号)(以下简称“折旧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统计,报校财务处统一审核上报。
依据“折旧管理办法”的要求,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从次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从次月起停止计提。已提足折旧的仪器设备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且按在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完善仪器设备使用、清查盘点等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实验室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状况、统计信息、专题报告等信息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处将定期发布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使用信息、可调配资产信息及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日常检查结果等,并以此作为提高仪器设备资产使用与管理效率的常态监管机制。
第五章 仪器设备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资产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以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拍卖)、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置,使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的产权注销。
第二十四条产权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资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不同审批权限,进行资产处置申报。
(一)闲置的仪器设备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仪器设备资产。
(四)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它仪器设备资产。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资产报废处置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照《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0〕138号)的规定提出申请,经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申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不同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资产处置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不同权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部门申报要求处置的仪器设备资产,未获得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复之前,仍按在账、待处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获得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复处置的仪器设备资产,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0〕138号)的规定组织实物回收处置,处置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