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资产配置,全面提升教学科研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遏制不良资产的产生,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凡需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不论购置、改造或自制,在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和报销经费之前,必须进行验收。建账和经费报销时,必须提供验收凭据。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级仪器设备验收技术专家库。学校验收组的技术专家成员,由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组织部门从校级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购置价在10万元(以人民币计,其他货币换算为人民币,下同)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使用部门验收组验收。仪器设备建账和经费报销时,须提供《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十万元以下)》。
使用部门验收组以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使用人、保管人等组成。
第五条 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须经学校验收组验收。仪器设备建账和经费报销时,须提供《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学校验收组由实验室管理处人员、监察部门人员、审计部门人员、校级技术专家、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使用人、保管人等组成。
第六条 学校立项资助的自制或功能改造仪器设备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组织本部门技术专家初步验收,实验室管理处聘请校级技术专家,会同使用部门进行结题验收。仪器设备建账和经费报销时,须提供《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验收单(A3)(自制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研究项目)》
第七条 验收组成员的职责:
1.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外观、尺寸、材质检查,性能和技术指标查验,规格型号和数量核实。通过运行和调试仪器设备,了解仪器设备质量,掌握仪器设备性能,从而核实和确认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经过清点和察看,核实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与购置合同清单相符。
2.校级技术专家人员:为使用部门和使用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通过测试、试验等,从专业技术方面判定仪器设备是否达到购置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满足使用性能,为验收组判定仪器设备是否验收合格提供技术支撑。
3.监察、审计部门人员:负责监督和审查验收程序和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验收过程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切实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实验室管理处人员: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复核验收项目的仪器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验收程序:
1.供货方按照购置合同约定完成仪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后,填报《仪器设备申请验收报告》。
2.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试运行仪器设备,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性能和技术指标满足购置合同要求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仪器设备申请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3.供货方持《仪器设备申请验收报告》到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进行仪器设备申请验收登记,提交有关材料。
4.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规定通知使用部门组织仪器设备验收或组织学校验收组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1)听取供货方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的汇报。
(2)检查供货方是否按购置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供货、安装和调试。
(3)查验仪器设备外观、材质、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配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是否与购置合同相符。
(4)运行仪器设备,测试相应技术指标、性能参数、运行状况,查验安全设施、环保措施、保修服务或售后服务保障,是否与购置合同规定一致。
(5)核对仪器设备数量和金额是否与购置合同一致。
5.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需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签字确认。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验收,验收报告加盖实验室管理处公章。非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验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加盖部门公章;科研经费自行采购的,由科研副院长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加盖科技处公章。
6.学校立项资助的自制或功能改造仪器设备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程序验收。
第九条 验收结论和处置办法:
1.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2.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报告进行仪器设备资产建账和经费报销。资产建账后,学校按购置合同的规定支付仪器设备购置款项。
3.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供货方整改。
经整改仍然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整改的,按国家法规和购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仪器设备申请验收报告
2.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十万元以下)
3.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