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实行实验员——实验室——学院——学校四级维修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及各种装置不能使用时,应由故障发现者向实验室工作人员如实报告并经核实后,填报《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检修
申报》,并以作为各级维修的依据。
第四条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包括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时,首先应由负责使用管理该设备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维护、修理、排除故障、恢复性能,并将检查维修情况如实登记《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检修记 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同时作为该实验人员的工作量考核依据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自己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如实报告;并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修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实施维修的人员应如实将检修情况记入《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 修技术资料保存及作为该维修人员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对实验室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向院报告后,由院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使其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并由实施维修的人员将检修情况记入《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及作为参加维修的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对学院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由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实管处组织维修。学校实管处实施维修后,将维修情况如实记入《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及作为参加维修的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维修或由专业网点协助维修。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职人员,只宜参加技术检修会诊或技术咨询,未经校、院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动手拆修,以免扩大仪器设备故障。
第九条参与各级维修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和科学严谨的负责态度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未了解故障状况或对已知故障无法排除时,应维持仪器设备现状,逐级上报,以防扩大故障状态。严禁不懂装懂、私拆乱卸,对擅自检修造成人为故障者,要追查原因后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