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和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专业学生(含研究生)及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暂行规定》中的工种或类似工种标准制定。
第三条各专业学生实习用防护用品,根据专业、实习期长短、享有劳保的 高低,交一定补差费后,在首次实习时一次性发给新品,使用至毕业后不再交回学校。在使用期间,如发生遗失、损坏等,学校不再补发或调换,若需第二次领 用,按原价 100%购买。(收费标见附表)
第四条凡参加实习的学生(含研究生)及带实习的教职工,每次实习均可免费领用纱线手套或帆布手套一双、口罩一个、肥皂1/2条。其中,国土资源工程学院地质系、材料与冶金工程学院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可领取长白毛巾一块。
第五条地质、测量专业学生野外实习用的水壶、饭盒、挂包等物品,收60%补差费后一次性发给学生。需配安全帽实习的专业,每次交付押金后借用,到期归还者如数退还押金,否则不予退还。
第六条各学院指导实习的教职工,其防护用品的品种与本系学生相同,其中工作服使用期为五年(国土资源工程学院地质系、资开系,材料与冶金学院冶金系为三年)
第七条化学类实验室工作人员领用的蓝、白大褂使用期为二年,指导教师为三年。其它实验室工作人员均为三年,指导实验教师为四年。
第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确因教学需要参加指导学生实习时,由各院出具证明后,除享受原劳保用品外,另发指导实习防护用品,并分别计算其使用期限。
第九条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职工以人事处核定的工种、名册为准,并按省劳动人事厅有关规定,原则上同工种、同劳动条件,按相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岗位变动时,按新的工作岗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