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建设和谐校园,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将有害、有毒等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
第一条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实施一级管理,各学院、实验中心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实施二级管理。
第二条有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产生的单位(学院、中心)应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的处理工作,配合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废物及分类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暂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实验教学和科研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应分别收集存放。
第三章危险化学废物收集
第六条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不可将危险化学废物放置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所,学校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瓶口密封,不得渗漏。
第八条 危险化学废物倒入时,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收集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收运。
第九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般化学废液和剧毒化学废液分容器存放,填写“危险化学废物登记表”,不可将几种剧毒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剧毒化学废液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处理。
第四章统一收运和消纳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手续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拟处理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适时与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企业联系,并及时通知各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相关处置企业派人到各单位收运危险化学废物(含相应的“危险化学废物登记表”),同时登记、确认体积或重量,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处理危险化学废物费用:各单位实验教学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由学校承担,各单位科研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科研团队承担。各单位务必按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来源性质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材料,不得虚假填报。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处于每一次消纳处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后,根据各单位当次科研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际重量计算出该单位相应科研团体应承担的处理费用,通知各单位到实验室管理处及财务处办理相应危险化学废物处置校内财务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当作危险化学废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5.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应通过实验室管理处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将危险化学废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者,对责任人及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