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昆理工大校字[20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定位及发展目标,圆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全面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为实验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高效、有序地完成。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根据本学科或本专业培养目标,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培养创新能力为重点,制定与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实验教学大纲,健全完善实验教学条件。
第五条 要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具备科学实验能力,要把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实验教学全过程。
第六条 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开发一些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激发创新意识,使学生具备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努力创造一个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环境,通过组织高年级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作,培养他们的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使素质和能力协调发展。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实验教学要吸收科学技术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实验教学资源,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实验教学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材(指导书)应于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根据专业或学科的特点按照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合理分配实验学时,合理配置实验教学资源。
第十一条 实验课主讲教师要提前将下一学期开出实验教学计划报学院(实验中心)审核,审核后报教务处和实验室管理处,经审批后下达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开出,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教学内容或增加、减少、挪用实验学时。实验室主任必须凭学校《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学期或年度计划,制订考试或考查的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尚未获得相应技术职称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经学院(实验中心)批准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承担。
第十五条 实验教材(指导书)编写要规范,要富于指导性和启发性,要有利于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实验课讲授要准确、扼要、富有启发性,实验指导教师要于实验前拟定教案,并进行操作性备课,对预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入教案。
第十七条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对违反操作规程和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责令停止实验。
第十八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前,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教师要对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示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及大纲所规定的实验内容。在开展自拟实验或创新性实验前,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操作示范要规范,要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要保证实验数据准确、真实、可靠,若出现数据误差,要在实验报告中认真进行分析,找出其原因并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及时关闭实验仪器及水、电或气体,并清扫周围环境卫生。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并写出评语,对学生在实验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讲评和小结。对不参加实验、不完成实验报告和抄袭别人报告的学生,指导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考试要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学分计入总成绩。对实验考核或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重修不及格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教学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及时收集实验教学最新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要跟踪研究实验教学质量,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供服务。
第四章 各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学院(实验中心)相关课程教师对实验教学文件的修订及论证工作。
二、组织提供实验教学条件(软件,硬件)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实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 管理措施和办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审定各学院、实验中心上报的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教学。
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运行情况,总结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验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学院(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学院(实验中心)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各学科、专业制订或修订、论证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设备计划,上报学校实验室管理处。
三、将实验教学任务提前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教学任务书下达后负责协调安排实验教学工作。
四、核定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定期检查实验教学任务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组织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收集学生对实验课的建议和意见,配合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及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及配置本实验室资源,高质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组织实验教学文件的编制及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编写,组织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组织及管理实验教学中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三、根据实验教学需要提出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及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旧设备的更新、改造。组织技术人员参与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到货验收、功能开发,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出。
四、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改革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熟悉掌握理论课及实验课教学内容,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并做到能使用会维护。
二、做好实验前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主持实验教学的考试或考核。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三、注重实验教学过程中的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倡导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实验教学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研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引进先进实验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尽快修复,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