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昆理工大校字[2004]112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实行实验员——实验室——学院——学校四级维修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及各种装置不能使用时,应由故障发现者向实验室工作人员如实报告并经核实后,填报《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检修申报》,并以作为各级维修的依据。
第四条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包括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时,首先应由负责使用管理该设备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维护、修理、排除故障、恢复性能,并将检查维修情况如实登记《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同时作为该实验人员的工作量考核依据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自己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如实报告;并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修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实施维修的人员应如实将检修情况记入《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及作为该维修人员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对实验室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向院报告后,由院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使其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并由实施维修的人员将检修情况记入《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及作为参加维修的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对学院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由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实管处组织维修。学校实管处实施维修后,将维修情况如实记入《仪器设备检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检修技术资料保存及作为参加维修的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维修或由专业网点协助维修。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职人员,只宜参加技术检修会诊或技术咨询,未经校、院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动手拆修,以免扩大仪器设备故障。
第九条参与各级维修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和科学严谨的负责态度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未了解故障状况或对已知故障无法排除时,应维持仪器设备现状,逐级上报,以防扩大故障状态。严禁不懂装懂、私拆乱卸,对擅自检修造成人为故障者,要追查原因后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学院可向实管处推荐有技术专长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由实管处根据需要,聘请为校维修组兼职人员,参加校级维修工作。各院也可设立相应的兼职维修组织,协助完成维修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当年财力,按年度划拨一定金额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维修费,由实管处协调安排、统一使用。
第十二条 凡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联系仪器设备的代货厂商尽快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各级维修人员在维修中,如需拆用已报废待处理待报废或其它有故障未修复的仪器设备的零部件或材料时,必须向实管处报告,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拆用,同时严禁用完好仪器的零部件或材料挪作维修故障仪器设备,否则视情节轻重以予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作为非教学使用中(如科研、技术服务等)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由使用者及其单位尽快实施检修,并承担检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重大故障或受到重大损坏时,应迅速查明原因、保持现状,并立即向学院和学校实管处报告。
第十六条 维护检修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是实验室工作人员技能水平的体现,学校已将此列入实验室人员晋升职务、职称评定、工作职责的考核的依据,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维修技能,并积极承担维护检修教学仪器设备的任务。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守好率是教育部考核高校实验室装备条件的重要指标,教学仪器设备的自修率是反映高校实验室技术水平和评估标准之一,各级领导要予以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尽力提高仪器设备自修率。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管理的非教学用仪器设备,在无有关规定之前,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行,由实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