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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8日    新闻来源: 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稿)

为认真贯彻执行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规范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涉及的范围包括办公类固定资产和实验类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其中办公类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负责管理,综合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实验类固定资产由院综合实验室负责管理,综合实验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    每件固定资产都有对应的保管人(员)。办公类固定资产的保管员为资产使用人,集体共用的为相应科室的负责人;实验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购买的由项目组指定资产保管员,其它经费购买的按归属原则由相应实验室的实验员担任保管员;特殊情况下,按使用、管理方便的原则,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实验类固定资产的保管员可由教师担任。

三、    固定资产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对账物不符、特别是有账无物的情况承担责任。

四、    固定资产保管人有保管、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其使用率的责任和义务。

五、    实验类国有固定资产,原则上对我院全体师生无条件开放,资产保管人具有为他人使用仪器设备提供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六、    固定资产保管人具有取得相应工作报酬的权利,具体细则另定。

七、    本院教职员工工作变更、离职、退休等,必须先办理完毕所保管的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学院资产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才能办理工作变更、离职、退休等手续。

八、    固定资产保管人办理财产移交时,必须在学院资产管理责任人的参与下,办理保管人账物移交手续,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共同签署国有资产变更清单。并到校实验室管理处办理保管员变更手续。

九、    除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外,国有资产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安装和摆放场地,不得改变其用途。外借或出租必须院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租借手续。

十、    固定资产必须张贴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标签。教师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还应加贴设备属性及保管人姓名。

十一、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固定资产保管人必须尽快向资产管理责任人、院主管领导通报,向保卫处报案。并待情况确认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  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坏、损毁,固定资产保管人必须尽快向资产管理责任人、院主管领导报告,在资产管理责任人或院主管领导的主导下完成责任事故认定、维修或报废等后续工作。

十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后,必须经固定资产保管人亲自验收、签字,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建设科,按照《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建账管理流程》分类办理建账手续。其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建账流程》见附件。

十四、固定资产正常损坏,由固定资产保管人书面报告损坏情况,提出报修建议或申请。

十五、固定资产损坏、损毁并失去维修价值后,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由学院组织专家组(本专业和如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进行鉴定确认,办理报废手续。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工程学院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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