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资源共享,规范仪器设备及实验环境等资源的使用收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昆理工大校字〔2011〕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的规定。对设备所属部门按教务处安排的正常教学活动和研究生院下达的培养方案进行的正常教学课程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学校科研工作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本规定收取使用费。
第三条 校内用户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只包含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运行成本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校外用户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除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外,还应包括劳务费和管理费等,并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
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校外用户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时,应参考昆明地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同类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拟定。实验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若发生新增收费项目时,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财务处报省发改委收费处申请立项或备案后执行。收费项目,可参考附件3。
第六条 所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由财务处按部门设立单独账户,向用户出具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为专款专用,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严禁公款私存。
第七条 各部门对所属的实验室和科研课题组所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实行院级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实验室、课题组要做好使用费的收支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所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须按学校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一、对校内用户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收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所在部门需提取20%的维修基金。
二、对校外用户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收费,学校提取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不含税);税后部分,所在部门需提取20%的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所在部门的仪器设备维修。剩余部分,所在部门可用作水电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实验室建设、改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班、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支出以及非在编人员管理和维护仪器的劳务费等。
四、用于非在编人员的人工劳务费不得超过列支费用的40%。
第九条 各部门所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支出均须经所在部门初审同意、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涉及金额较大的则上报学校审批。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每学年,实验室管理处将把各部门收取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及设备运行管理维护状况,纳入实验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在服务过程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制度,自觉接受所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要督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努力提高对外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服务质量不出差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主要运行成本
3.昆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