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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8日    新闻来源: 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昆明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资产报废的报批程序,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置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7〕10号)、云南省教育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教计〔2008〕20号)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均属于学校资产,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和处置及上报审批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条 对符合报废规定(具体见第四条)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报废 , 必须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需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各负其责,严把自行审核第一关。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作报废处理:  

1、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2、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3、主要部件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已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4、技术落后、性能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改造价值的;

6、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或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通过自行审核、鉴定后,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鉴定表》,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资产的报废申报,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报废鉴定表后,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核实和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的申报,由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申请鉴定表后,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核实和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核实与技术鉴定意见。由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教育厅申报。教育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到学校进行核实与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此鉴定意见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对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申报,由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申请鉴定表后,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核实和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核实与技术鉴定意见,由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教育厅、财政厅申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到学校进行核实与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此鉴定意见向教育厅、财政厅申报,由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在申报至处置完成期间,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拟报废的资产实物,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条  为适应仪器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学校每学年安排仪器设备报废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实验室管理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汽车报废的申报,使用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审批,批复后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申报部门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申报部门需将报废手续反馈到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二条  对带有放射性、对人有危害、对环境有污染的特殊设备的报废申报,由使用部门另附专题情况说明报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国家对此类特殊设备报废的相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第十五条  对已经批复报废的仪器设备,用于支援贫困地区、希望小学或友邻单位,使用部门需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和拟捐赠设备清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无偿调拨,但需依据接收单位的签收清单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经批复报废的仪器设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竞价拍卖或零星竞价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七条 对带有放射性、对人有危害、对环境有污染的特殊设备的报废处置,由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国家对此类特殊设备报废的相关规定,交由有关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  擅自处置报废设备实物残值的部门和个人,按违纪论处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及账务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在履行完全部手续后,由实验室管理处持报废设备批文,到财务处办理资产账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所获得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财务处专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报废仪器设备鉴定、搬运、处置及实验室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若有部门要求再利用,需提交书面报告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建立报废仪器设备留用台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鉴定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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