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物质条件,为妥善使用、维护、防止积压浪费及流失,提高仪器设备综合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院、室都要在仪器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调拨直至报废的管理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的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防止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仪器设备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用好、管好仪器设备,让其发挥最大效益。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各院、各实验室都要从实际出发,顾全大局,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工作。
第四条 各院、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退休或离岗时,必须办完交接手续并将变动人员名单及交接记录交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能离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范围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管理级别: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从不同渠道获得的仪器设备,其资产所有权均属于学校,都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仪器设备或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按校级资产管理;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昆明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资产管理贯彻 “统一管理、分工归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系。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明细账务管理,直接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帐、使用、调拨、维修、改造、报废、报损的组织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调配的职责。
各院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院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改造与报废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使用、保管、维修与改造等管理工作;各实验分室、科研所、研究室必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维修与改造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院、室与实验室管理处的领导、检查及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验收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各院、各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计划、教学科研需要与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购置申请计划。仪器设备年度购置申请计划,在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由实验室提出、经院领导审核,交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协调,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执行计划;临时性计划同样要履行上述手续。
第八条 各院、各实验室提出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准确、详细地将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或代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及用途等填写清楚,以防错购。
对虚报计划、错购设备造成闲置、浪费或经济损失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予处罚。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订货和采购,全校统一由实验室管理处归口办理。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要自购时,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承担自购责任,方可履行自购手续。
第十条 凡属进口免税商品或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由财务处负责对上申报。未经审批自行购置此类仪器设备者,财务处不予报账,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纳入年度计划。自制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提出自制方案(包括工程设计、计算绘图、加工工艺、经费预算、完成时间、验收方式、用途说明等),由学院组织对其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中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竣工后,由所在院、室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和评价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资产建帐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统一购置及自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到货验收与技术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实填写验收记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追查和处理。
1、进口仪器设备必须主动协同商检部门,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商检、理赔等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报告,以避免损失。
2、使用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若验收中发现问题,由自购单位承担责任。
3、计价转账调拨、无偿转让、捐献赠送、上级奖励、自己制作的仪器设备同样要由使用单位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验收,并办理资产建帐手续。
4、各类仪器设备验收时,均应如实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为提高管理水平,校、院按教育部统一信息编码对仪器设备均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校、院、实验室按照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设备管理卡、依据实物建立固定资产账,共同负责管理。
实验室管理处设专职人员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并负有检查、监督、调配、调拨、组织报废、报损鉴定等管理职能。各院必须指定专人全面管理本院各种渠道添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并负责督促、检查、调配全院仪器设备。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并安排专人管理本室仪器设备的选型、申购、领用、验收、安装、调试、保管、维护、检修、计量、校验及报废、报损鉴定等工作;建立、核查、管理账、卡及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负有直接责任,都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都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校核、清查等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报告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使用、维护、改造、变动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管理各种凭证。
第十五条 凡属国有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一律列卡建账,实行账、卡、物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账、卡的建立,要做到随购随领随建。不填卡建账者,不得领用。实验室必须对账、卡、物每学期核对一次,每学年盘点一次。
在核对盘点中,要做到三清、二查、三相符:清理仪器设备的总台件数与总价值,清理当年新增仪器设备的台件数与新增价值,清理积压、报损、报修和待报废仪器设备;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与投资效益,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与完好率;账目与实物与管理卡相互符合。核对盘点结果应及时报实验室管理处汇总、上报与备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按《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技术资料及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执行使用登记制度。不论作何种用途使用时一律由使用人如实填写使用记录,于每学期末交实验室管理处核查统计,并按学年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与不同用途分级管理,并定期对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进行校验、计量、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并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故障发生。
各学院仪器设备的修理按《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都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工作,组织人力有目的、有计划地推进仪器设备的技改工作。
对拟改造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先提出技术方案与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交院、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产业使用外,各院、各实验室之间要互通有无、协作共用。
第二十三条 各院、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校内互相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四条 外借(含同意本室人员携带外出)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填写借用单据及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时实验室负责人和保管员要详细检查、认真验收;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赔偿。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收取折旧费,交学校财务作为设备维修基金。其折旧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仪器设备单价为千元以下者,每台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千分之十到十五计价;仪器设备单价在千元以上的,每台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千分之五到十计价。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室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为发挥其作用,由该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单经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在校内调拨使用。
对闲置二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济、调拨等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需要在校内各院、各实验室之间调拨,由双方商妥,在调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持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卡,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调拨和账、卡关系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对校外调拨时,必须写出报告,经院主管领导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过长、确已失去效能时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丧失修理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报废。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实验室主任、院主管领导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后,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处组织鉴定审查、报主管校长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注销账、卡;报废仪器设备统一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处共同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仍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使用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做到物尽其用,促进修旧利废,对确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若各实验室需要,可报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拆卸改装;剩余部份仍交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凡属处理积压、报废仪器设备后的资金,统一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处交校财务处,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条例、认真维护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积极开发仪器设备功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仪器设备效益和工作质量有显著成绩者,以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擅自拆卸、擅自挪用、擅自外借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及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